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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权换钱

1999-03-25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1997年元月17日,正在中央党校学习的原南昌市委副书记、政法委书记兼市公安局局长曾新民,被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宣布留在北京就地接受审查。后被以受贿罪立案,关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。

“曾新民出事了!”消息霎时在南昌传开。

1998年7月7日,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。

1999年2月12日,曾新民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、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。曾新民没有上诉。

资深检察官说:曾新民是个“稳重”的贪官

在南昌市,曾新民可说是个大权在握、权倾四方的显赫人物。

1993年,曾新民当上市委常委、市公安局局长仅一年余,江西省内的一家报纸就以“一位难得的公安局长”为名,发头条,用了近乎两个版面报道曾新民的事迹。

“每晚6点到10点,客人上曾新民同志家拜访,准会扑空。那时,他不是到基层派出所摸查情况,就是在办公室批阅文件,或与副手们交流工作情况。他用晚餐就在办公室,一碗面条,一包萝卜干,几乎天天如此。”

这是文章里的一段内容。

曾新民到南昌市公安局当局长之初,给局里其他的领导写过这样一封信。

信上说,某某同志:我在搬家之前在机关食堂用膳,总共天数应是17天,你们只算了15天,补上两天,每天2元,5人小计20元。我家在食堂常用餐人数应是6人,其中包括驾驶员一个,你们只算了5人,应补1人的伙食费34元,两项应补交54元,就这样算,我们还是占了集体的便宜,如安义、进贤两县的来往领导不少,也都在食堂用膳,严格说,也应该算我们的。另外,我家属住院期间,用车送病号饭,应交纳用车费50元。现一共补交款104元,请分开开发票。

曾新民当时是南昌市公安局绝对的“老板”,他要做什么,说什么,没有人敢提不同的意见。提拔干部,小到一个基层派出所的副所长的任命,他都要过问。

曾新民对家人也是常常板着脸。曾新民的妻子对办案人员说,曾新民在家是个“阎王”,没人敢惹他。他甚至从不会和家人开个玩笑,据说孩子见了他,如同老鼠见了猫,父子在一起,没有寻常人家的那种融洽欢快,用曾新民自己的话说,他的儿子早都不叫他爸爸了。曾新民的妻子说,曾新民有愧于家和孩子。

曾新民把这些都说成是自己的廉洁、正派使然,甚至有时还把这说成是自己一切为了工作的证明。

可是事实上,曾新民并非清心寡欲,他对家用电器有一种特殊的占有欲。他收受的大小电器林林总总几十件。

作为市政法委书记,主持过不少查办经济犯罪大要案领导小组的工作,曾新民熟悉法律,对检察机关如何办案,如何认定犯罪非常清楚,知道哪些钱和东西收得,哪些收不得;哪些东西收了,只会作为非法所得认定,不会被认定为受贿。

曾新民对下级部门送给他的红包、礼金,从不拒绝,从容地收下,累计人民币达20余万元;他不抽烟,不喝酒,但对进贡给他的烟酒一一笑纳,这些年,仅处理烟酒款就达8万余元。

这些钱,都被认做非法所得。

罗某某,原是南昌市一个做烟生意的个体户,后到广东。1994年5月,一出手就送给曾新民1万元人民币。按照曾新民的稳定谨慎,似不会收这笔钱,但恰恰相反,曾新民收下了。曾新民知道收这种钱保险。一是在外省工作的人送的,更重要的是因为罗某某并不是要他利用职务之便,帮忙办什么事才送钱,只是为认识认识,交个朋友。(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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